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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有700名好友的微信朋友圈里辱骂他人,还晒出对方照片。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,涉事的李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,被判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开道歉,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。
2019年3月,经营车行生意的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,后两人出现矛盾。当年6月16日、17日,李某为泄愤,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对张某涉及侮辱性、诽谤性的语言,其中一条还贴出张某的照片。据介绍,李某发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,发布时好友约有700人。
今年1月,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,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
法院认为,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诽谤他人、损害他人名誉的,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,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,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,判令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,在其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,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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